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6/1957

第一百四十五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六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57

第一百四十六條:委員會報告

  • 第一款 適用本篇的每個委員會應向國家元首提交其活動的年度報告,並應將各報告的副本提交給國會兩院。
  • 第二款 公共服務委員會應將根據本條製作的每份報告副本送交給處於其管轄權下的各州公共服務成員的各州統治者或總督,並應由統治者或總督將報告副本提交給立法議會。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