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1957

第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一章:公民權之獲得
第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12月1日(不含本日)
第十五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6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十八條,當有任何已婚、丈夫為公民之婦女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則有權登記成為公民。
  • 第二款 遵循第十八條,當有任何未滿二十一歲人士由其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他父親是公民,或者,若父親已逝世則父親逝世時是公民,只要該機關相信他平時在聯邦居住、並有良好行為,則有權登記成為公民。
  • 第三款 第一款所提及有關已婚婦女,是指其婚姻已在聯邦的任何現行成文法律下註冊者,包括了獨立日前所實行之任何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