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7/1957

第一百五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規定,任何兩個州之間可作出協定,使一州機關代表另一州機關履行任何職能,此類協定可作出規定,就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付款。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