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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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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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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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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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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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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至今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五十七條:州與州的職能委託
遵循州法律的任何規定,任何兩個州之間可作出協定,使一州機關代表另一州機關履行任何職能,此類協定可作出規定,就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付款。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