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一章:公民權之獲得
第十五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24 · 1962
遵循第十八條,在認為有必要時,聯邦政府可在任何特別的情況下讓任何未滿十八歲的人士登記成為公民。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十五A條。——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0/1962)第3節,1962年10月1日生效。
  • 原文「二十一歲」字句改為「十八歲」——2024年憲法(修正)法令(待頒布)第3節,(待頒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