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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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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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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八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九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八條:獨立日後的薪酬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擔任首相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應與獨立日前分別擔任聯邦首席部長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相同。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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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