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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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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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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八条:独立日后的薪酬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前,担任首相及其他部长职务人员的应得薪酬应与独立日前分别担任联邦首席部长及其他部长职务人员的应得薪酬相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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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