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1/1993

第一百八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第一百八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57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1][2]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字句。——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7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


  1. 見1966年聯邦成文法修訂(對王室的訴訟)法令(8/1966)。
  2. 對於國家元首及州統治者在A848法令生效之前以私人身份做過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見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8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