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1/1993
← | 第一百八十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四篇:統治者的保留權利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 有效期:1993年3月30日至今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本憲法的規定,各統治者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主權、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以及森美蘭諸位酋長在各自領土內迄今享有的特權、權力和管轄權,不得動搖。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對州統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訴訟,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1][2]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唯根據第十五篇設立的特別法庭除外」字句。——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7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