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966年/附件七
【第四十五條】
第一部:上議院議員推選
編輯- 第一節
- (一)(已廢除)
- (二)每當上議院中由州推選出的上議員出現空缺時,國家元首應當通知該州統治者或總督,要求推選上議員,該州統治者或總督應要求立法議會儘快推選出一位上議員。
- 第二節
- (一)候選人的姓名由立法議會議員提出並附議,提議者或附議者應提交書面聲明,由被提名人簽署,表示願意在當選後擔任上議院議員。
- (二)收到所有提名後,會議主持人應按字母順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後按該順序將其姓名付諸表決。
- (三)每位出席的議員應擁有與待補名額同樣多的選票來投選候選人,每一候選人與投選他的議員的姓名應當記錄下來;如果任何議員超額投出比本小節所允許的選票還多的票,則該超額票計為無效。
- (四)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當選人或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如果有二人以上獲得同樣票數並超出了待補名額,則應當以抽籤的方式的來決定當選人。
- 第三節
- 無論第二節的規定如何,如果在同一個會議上,有超過一個空缺需要填補,而且其中一個是因上議員任期屆滿而出現,則應優先填補任期屆滿所產生的空缺,然後再以分開的選舉填補另一個空缺。
- 第四節
- 會議主持人應根據本附件的規定,將上議員當選人的姓名署函給上議院秘書作為認證。
- 第五節
- 如果對於某上議員的推選過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規定存有任何質疑,則上議院應就此作出決定,且為最終決定,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無法依照第一節第(二)小節所說的一樣儘快舉行推選,則不會使任何上議員的推選無效。
第二部:(上議院議員卸任——已廢除)
編輯- 第六節
- (已廢除)
- 第七節
- (已廢除)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