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三章:行政機構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四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國家元首乃聯邦武裝部隊之最高統帥。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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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