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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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3 · 1957 |
- 第一款 國會各議院的每一位議員在就職前應在議院主持者面前以附件六所列的形式宣誓並簽署,但議員可在宣誓前參加上議院主席或下議院議長的推選。
- 第二款 如果一名議員在選舉之後首次會議的三個月後或者在議院所允許的更長時限內仍未就職,則他的議席將成為空缺。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