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1957

第五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76 · 1957
  • 第一款 無人可被奴役。
  • 第二款 任何形式的強迫勞動皆被禁止,但國會可以通過法律來制定與國家相關的規定義務。
  • 第三款 在法庭的判決下與監禁同時實施的附帶勞動在本條之下並不屬於強迫勞動。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