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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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5 · 1971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除了作為國會其中一個議院議員所擁有的權利外,每一位內閣成員均有權參加另一議院的議事程序。
- 第二款 任何一個議院均可任命總檢察長或任何內閣成員成為其下任何委員會的成員,儘管他不是該議院的議員。
- 第三款 本條不允許任何不是該議院議員的人士在該議院或其下任何委員會中投票。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