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4/1957
← | 第七十三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57年8月31日(不含本日) |
第七十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在不影響其他條款賦予其立法權限的情況下,國會可以就聯邦事務表或共同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二款 州立法機構可以就州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務表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條賦予的立法權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憲法對任何特定事項所施加的任何條件或限制下進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務表所列舉的事項中同時具通用事項及特定事項,則前者的通用性不應被後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