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4/1957

第七十三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57年8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七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第七十四條:聯邦和州法律的目標

  • 第一款 在不影響其他條款賦予其立法權限的情況下,國會可以就聯邦事務表或共同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二款 州立法機構可以就州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務表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條賦予的立法權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憲法對任何特定事項所施加的任何條件或限制下進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務表所列舉的事項中同時具通用事項及特定事項,則前者的通用性不應被後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