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4/1963

第七十三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至今
第七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 第一款 在不影響其他條款賦予其立法權限的情況下,國會可以就聯邦事務表或共同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一及列表三)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二款 在不影響其他條款賦予其立法權限的情況下,州立法機構可以就州事務表(即附件九列表二)或共同事務表所列事項制定法律。
  • 第三款 本條賦予的立法權限之行使,可在遵守本憲法對任何特定事項所施加的任何條件或限制下進行。
  • 第四款 如果附件九事務表所列舉的事項中同時具通用事項及特定事項,則前者的通用性不應被後者的特定性所限制。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在原文中增加「在不影響其他條款賦予其立法權限的情況下」字句。——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2(2)小節,195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