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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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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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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三章:財務分擔
第八十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八十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八十二條:共同事務表事項的費用分擔
共同事務表所列事項任何行政或法律行動所需費用,應根據本憲法來決定承擔者,除非另有約定——
[1]
(a)倘若屬於聯邦的義務或者根據聯邦政策並經聯邦政府特別批准而由州執行的義務,則相關費用應由聯邦承擔;
(b)倘若屬於州的義務或權力範圍,則相關費用應由相關的州(一州或多州)承擔。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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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七十六A條
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