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二章:行政分权
第八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八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八十一条:州对联邦的义务

每个州的行政权力应如此行使——
  • (a)确保遵守适用于该州的任何联邦法律;以及
  • (b)不得妨碍或损害联邦行政权力的行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