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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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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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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二章:行政分權
第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八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八十一條:州對聯邦的義務
每個州的行政權力應如此行使——
(a)確保遵守適用於該州的任何聯邦法律;以及
(b)不得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力的行使。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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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