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二章:行政分權
第八十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八十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每個州的行政權力應如此行使——
  • (a)確保遵守適用於該州的任何聯邦法律;以及
  • (b)不得妨礙或損害聯邦行政權力的行使。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