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無任何公民可被流放於聯邦外或被強行拘留於聯邦內。
- 第二款 遵循任何有關聯邦及其境內任何地區之安全、公共安定、公共健康或罪犯刑罰之相關法律,所有公民都有權在聯邦的任何地方自由活動與居住。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