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6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九十五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九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九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九十六條:非依法不得徵稅
除非有聯邦法律授權,否則不得由聯邦或為聯邦用途徵收稅款或稅率。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