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6/1957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96
←
第九十五E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九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九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九十六條:非依法不得徵稅
除非有聯邦法律授權,否則不得由聯邦或為聯邦用途徵收稅款或稅率。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