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Sched.1/1957

第一百八十三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附件一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附件二
修正版本:總覽 · 1962 · 1957

附件一:登記或入籍申請者之宣誓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九款】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此宣誓:本人將徹底和聯邦以外的任何國家斷絕關係並不再效忠於他們。本人發誓:本人身為一名真實、忠心及誠實的聯邦公民將真誠地效忠於聯邦中所有合法成立的機關。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中的字句「本人身為一名真實、忠心及誠實的聯邦公民將真誠地效忠於聯邦中所有合法成立的機關」改為「本人將真誠地傾一切效忠於國家元首陛下,並成為一名真實、忠心及誠實的聯邦公民。」——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26節,1962年10月1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