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Sched.12/1957

附件十一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附件十二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附件十三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附件十二: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適用於立法會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條約款項 調整
第36款 在第(2)項之中,「兩名當然成員」字句應刪去,而字句「三十三」應以字句「三十五」取代。
第36A款 在第(1)及(3)項之中,「在諸位統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應刪去。
第38款 「馬來州屬」之後的字句應以「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兩位首席部長」字句取代。
第39款 字句「八」應以字句「十」取代。
第40款 第(1)項從「最高專員」到「議會議程」的字句以及第(2)項從「以及最高專員」到「議會議程」的字句應刪除。
第40A款 在第(1)項之中,從「以及能」到該項句尾的字句應刪除。

在第(2)項之中,「時時在聯邦有效」字句應以「緊接獨立日前在聯邦有效」字句取代。

第41款
第41A款第(2)及(3)項 在第(3)項之中,「無權在本條約第41B款之下登記者或」字句應刪除。
第41C款
第42款,除了第(3)項
第43款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當然成員或者」字句以及(a)、(b)及(c)目。

在第(5)項之中,從「一個馬來州屬的」至「任何海峽殖民地的」字句應以「或者一個州的首席部長」字句取代;從「上述其它成員」到句尾的字句應以「其它人員,可由州務大臣或首席部長提名」取代。

第43A款,除了第(3)項
第45A款
第46款
第51款 「馬來州屬諸位統治者殿下」字句及但書應刪除。
第53款
第54款,除了第(2)及(6)項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諸位統治者殿下的贊成或者」字句以及「最高專員」之後到句尾的所有字句。

在第(3)項之中,從「根據」到「州秘書」的字句以及「拒絕同意」之後的字句應刪除。

在第(5)項之中,應刪去「諸位統治者殿下」字句。

第56款 「陛下、王儲及繼承人,或者」字句應刪去。
第57款 「及諸位統治者殿下以徵求他們的同意」字句應以「以徵求他的同意」取代。
第58款
第59款
第60款
第61款,除了第(4)項 在第(1)項之中,應刪去「在諸位統治者殿下的同意下」字句。

在第(2)項之中,在字句「任何時間」之前應插入「在1959年1月1日以後」。

第61A款第(1)項
第62款
第64款
附件一的表格五
附件七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