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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條文) 1928年3月10日 公布於民國17年3月10日 |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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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編輯第一章 法例
編輯第一條
- 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
第二條
- 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
第三條
-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之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亦適用之。
第九條
第二章 文例
編輯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章 時例
編輯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
編輯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八條
第五章 未遂犯
編輯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六章 共犯
編輯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七條
第七章 刑名
編輯第四十八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八章 累犯
編輯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八條
第九章 倂合論罪
編輯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五條
第十章 刑之酌科
編輯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八條
第十一章 加減例
編輯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九條
第十二章 緩刑
編輯第九十條
第九十二條
第十三章 假釋
編輯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六條
第十四章 時效
編輯第九十七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二編 分則
編輯第一章 內亂罪
編輯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章 外患罪
編輯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二十條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
編輯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四章 瀆職罪
編輯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
編輯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六章 妨害選舉罪
編輯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編輯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八章 脫逃罪
編輯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
編輯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十章 僞證及誣告罪
編輯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編輯第一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十條
第十二章 僞造貨幣罪
編輯第二百十一條
第二百十七條
第十三章 僞造度量衡罪
編輯第二百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十四章 僞造文書印文罪
編輯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
第十五章 妨害風化罪
編輯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百五十三條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編輯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二百六十條
第十七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編輯第二百六十一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十八章 妨害農工商罪
編輯第二百六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條
第十九章 鴉片罪
編輯第二百七十一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二十章 賭博罪
編輯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二十一章 殺人罪
編輯第二百八十二條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二十二章 傷害罪
編輯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三百零三條
第二十三章 墮胎罪
編輯第三百零四條
第三百零八條
第二十四章 遺棄罪
編輯第三百零九條
第三百十二條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編輯第三百十三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編輯第三百二十四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編輯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十八章 竊盜罪
編輯第三百三十七條
第三百四十二條
第二十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編輯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五條
第三十章 侵占罪
編輯第三百五十六條
第三百六十二條
第三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編輯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六十九條
第三十二章 恐嚇罪
編輯第三百七十條
第三百七十五條
第三十三章 贓物罪
編輯第三百七十六條
第三百七十九條
第三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編輯第三百八十條
第三百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