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現行條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888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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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掌理下列事項:
- 一、設計、規劃、研究、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 二、文書、事務、出納等事宜。
- 三、其他有關船舶機械修造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 本廠設二課、一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廠長、副廠長之設置)
-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一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第五條 (編制)
- 本廠置課長二人,其中工務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場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工務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課員一人,材料管理員一人,監工員二人,領班六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第六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
-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職稱之資位及官等職等)
第九條 (人員任用之依據)
-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