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中華民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2/96/M號法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2 日 制定25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19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82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8, 16至18條
中華民國 82 年 5 月 21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6~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3, 6, 8至10, 14, 16至18, 20至22條
增訂第1之1, 10之1, 18之1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7790號令修正公布第 3、6、8~10、14、16~18、20~2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0-1、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增訂第8之1, 14之1, 16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9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30號令增訂公布第 8-1、14-1、1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6, 10之1, 1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6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0-1、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1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6, 8, 9至10之1, 12, 14, 16至18之1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8、9~10-1、12、14、16~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8, 2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531號令修正公布第 8、25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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