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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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3 日 制定39條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公布1.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5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修正第2, 27條
刪除第37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7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9, 22, 29, 33, 3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22、29、33、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第3, 13至16, 33條
增訂第36之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8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0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3~16、33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1 日 修正第14, 20, 23至26, 28, 31條
增訂第36之2條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77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0、23~26、28、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6-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23至25, 27, 39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6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5、27、39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28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9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 9、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8 條、第 14 條第 1 項 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55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0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新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18366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36, 38, 39, 5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38、39、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07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2, 7, 8, 15, 19, 21, 23, 30, 44, 45, 49, 5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88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7、8、15、19、21、23、30、44、45、49、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70007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增訂第45之1, 52之1, 53之1條
修正第2, 5, 7, 8, 14, 22, 28, 31, 35, 36, 38, 39, 43至45, 46至48, 51, 53, 5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7、8、14、22、28、31、35、36、38、39、43~45、46~48、51、53、55 條條文;增訂第 45-1、52-1、53-1 條條文;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增訂第8之1條
修正第2至4, 5, 8, 28, 36, 39, 43, 44, 47, 51, 53, 55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9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8、28、36、39、43、44、47、51、53、55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除第 3、8、8-1、4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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