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公布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籌備日期令

內務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內務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9日
1912年9月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九日第一百三十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9月9日)

茲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法。曁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四條。制定公布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籌備日期令公布之。此令。

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籌備日期令

  第一條 衆議院議員第一屆選舉之籌備日期。依本令行之。

  按照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延期者。其籌備延期。依選舉延期之規定行之。但不得與法定期間抵觸。

  第二條 籌備日期。依左列各款規定行之。

  (一)九月初十日以前。總監督委任各覆選監督。(選舉法第十五條)總監督定覆選監督駐在地。(選舉法第十五條二項)

  (二)九月十五日以前。初選監督籌定投票區。分派調査委員。定調査委員辦事細則。(選舉法第二十三條)

  (三)十月初十日以前。各初選區選舉人名册一律吿成。(選舉法第二十五條)初選監督頒發選舉人名册於各投票所。宣示公衆。(選舉法第二十六條)初選區選舉人名册。分別呈報覆選監督及總監督。(選舉法第二十五條)

  (四)十月二十日以前。初選監督判定更正選舉人名册。(選舉法第二十七條)

  (五)十月三十日以前。各省總監督。呈報該省選舉人總數於內務部。(選舉法第二十九條)初選監督補報更正選舉人名册於覆選監督及總監督。(選舉法第二十八條)初選監督頒發初選舉通吿。(選舉法第三十二條)

  (六)十一月初十日以前。總監督分配覆選當選人名額。通知各覆選監督。(選舉法第七十條三項)覆選監督製成投票紙。分交各初選監督。(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七)十一月二十日以前。覆選監督製成初選當選證書。分交各初選監督。(選舉法第六十三條)

  (八)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覆選監督分配初選當選人名額。榜示各初選區。(選舉法第三十一條三項)

  (九)十二月初三日以前。初選監督造具投票簿、製成投票匭。分交各投票所。(選舉法第四十條)初選監督分交投票紙於各投票所。(選舉法第三十九條)

  (十)十二月初十日以前。覆選監督頒發覆選舉通吿於各初選區。(選舉法第七十一條)舉行初選舉。(選舉日期令第二條)

  (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選投票所開票所。一律裁撤。(選舉法第三十六條)確定初選當選人。(選舉法第六十條)初選監督通知初選當選人。給與初選當選證書。並榜示當選人姓名。呈報覆選監督。(選舉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四條)

  (十二)正月初十日以前。初選當選人名册一律到達各覆選監督駐在地。初選當選人。一律齊集各覆選監督駐在地。舉行覆選舉。(選舉日期令第三條)

  第三條 蒙古西藏靑海議員之選舉日期。依衆議院議員選舉日期令第三條之規定行之。其籌備日期。以未屆選舉日期以前爲限。不適用本令第二條之規定。

  第四條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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