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十九号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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