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的说明
← |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 | 关于《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说明 2022年4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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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我就《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与十三届基本相同,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二、关于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人数和产生方式。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人数为122人。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湾省籍同胞总人数为52020人,与十一届时相比增长了12745人。考虑到台湾省籍同胞人数增幅较大的实际情况,经征求中央统战部和中央台办同意,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从122人增加到126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定。
三、关于协商选举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协商选举方案草案沿用以往的做法,规定“协商选举会议定于2023年1月在北京召开”。
四、关于协商选举会议召集人。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此次协商选举方案草案规定,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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