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 | 关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 |
|
2022年9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文物保护规定》)施行以来,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注重顶层谋划、加大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日臻完善,文物保护监管机制不断强化,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展现,为保护城市文脉、传承历史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作出了重要贡献。
会议指出,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对于推动我市建设文化强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法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引起重视,如: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更新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文物保护基础保障工作薄弱、文物保护利用和旅游融合发展有待加强、让文物活起来的开拓创新利用不足等。
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
编辑一是市区政府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增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二是要坚定文化自信,创新文物价值传播体系,广泛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三是坚持服务大局、提质增效,妥善处理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推动文物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齐抓共管,把文物保护工作有机融入城市发展之中
编辑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之中,加强源头管控。二是建立健全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牵头作用,明确各部门责任,完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涉及的建设、消防管理体制,形成文物保护协调联动机制。三是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坚持文物保护先期评估,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四是要加强对文物鉴定机构的监管。
三、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文物活化利用新方法
编辑一是创新文化旅游营销策划,优化特色旅游线路,走出一条点、线、面相结合的新型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推动明楚王墓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湖泗瓷窑址群开发利用、长江国家文化公园等重点项目申报,打造知音文化和木兰文化等旅游精品IP,建设武昌古城首义文化区、汉口历史文化风貌区,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是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扶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让文物焕发出新的活力。三是做好文创产品开发,注重文创产品质量和特色,融入创新元素,拓宽营销渠道,加大宣传推广,形成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四是提升展览质量,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和荆楚文化内涵,讲好红色故事,讲好武汉故事,同时,创新展示手段,通过新媒体加强文物藏品的数字化展示,促进博物馆智慧化发展,扩大博物馆传播力。
四、强化保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编辑一是完善法律保障。加强文物保护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要素,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各方责任,依法保护文物。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为日常文物保护提供经费保障。三是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在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配置专人管理,同时,充分发挥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聚集的优势,多渠道培养引进文物保护利用专业人才。
此外,执法检查组收集到部分修改《文物保护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国家文保法2017年进行了修订,我市《文物保护规定》2010年修订,距今时间较长,存在表述及职责划分不明,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建议对法规修订开展立法调研。
附件
一、 进一步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二、 健全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解决具体文物工程中的部门联动、合作难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 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及管控工作。
四、持续做好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与考古工作,服务城市发展大局。
五、深入挖掘红色资源和荆楚文化内涵,讲好红色故事和武汉故事。
六、创新展示手段,提升展览质量,让文物活起来。
七、做好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推动明楚王墓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做好湖泗瓷窑址群前期考古、研究工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