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8〕65号
2018年9月19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吸引大众广泛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关爱水生动物,共建和谐家园。

二、活动时间

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

三、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二)承办单位: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以下简称“水野分会”),各地水族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和长江豚类保护网络成员单位。宣传月活动办公室设在水野分会秘书处。

(三)协办单位:新华网、新浪公益、腾讯新闻、野生救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阿拉善SEE生态保护协会、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白鱀豚基金会。

四、活动安排

(一)举行启动活动。10月27日(周六)上午在上海海昌极地海洋世界举行宣传月主会场启动活动。届时将邀请有关单位代表、群众、学生、媒体以及志愿者出席启动活动。启动活动上将介绍2017年获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海昌奖”先进人物,并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大使宣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言。各分会场启动活动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启动或自行安排。

(二)发放宣传材料。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折页、宣传展板、主题宣传片等。宣传海报、宣传折页由宣传月活动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分发至各承办单位。宣传展板内容可到水野分会官网下载电子版文件并自行印制。主题宣传片是以水生野生动物介绍为主,结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大使濮存昕、刘国梁公益广告的宣传月视频宣传片,由宣传月活动办公室分发至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配合今年宣传月活动主题,自行设计制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材料进行宣传。

(三)开展“进四区”科普宣传活动。近几年的“进学区、社区、渔区、景区”(以下简称“进四区”)科普宣传活动,向大众普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效果较好。今年的“进四区”科普宣传活动,要更加注重提高受众的积极性、参与性及可实践性,使宣传活动更具实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带领公众参与到具有实践意义的保护活动中,引导社会规范保护行为和习惯,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此外,宣传月活动期间水野分会还将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各种环保公益活动,各地可登陆其网站查询了解并积极参与。

五、活动要求

(一)精心组织,广泛参与。宣传月是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宣传月活动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策划好各项活动,确保宣传月活动稳步有序开展。各参与单位,请填写宣传月活动报名表及安排表(详见附件),并于9月28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名表及安排表统一报送至宣传月活动办公室。

(二)上下联动,创新形式。10月27日是宣传月主会场启动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配合主会场活动,形成联动效应,引发社会关注。各参与单位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开拓思路、创新形式,摆脱以往固化的宣传模式,将大众的被动受教,转化为主动参与实践,使宣传活动真正起到实效。

(三)多方宣传,提高效果。宣传月期间,各参与单位除自媒体及行业内上报信息宣传外,要重视公共媒体宣传,将活动开展的各类信息通过各地主流媒体及各大门户网站及时进行传播,在全国范围进一步营造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浓厚氛围,努力吸引社会大众关注并积极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四)严明纪律,及时总结。各地既要开动脑筋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也要注意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纪律规定。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至宣传月活动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秋云  吴萌

电 话:010-65086546

传 真:010-65823786

邮 箱:nawca@163.com

地 址:分会秘书处,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705室,邮编100125

官方网址:www.nawca.org.cn

官方微博:http://e.weibo.com/u/2357345685

官方微信二维码:

附件:1.宣传月活动报名表

      2.宣传月活动安排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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