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3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8 條 ( 18.09.25 ) |
於已經檢察官著手偵查或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始投入軍籍,其犯罪之發覺,既不在任官、任役之中,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倘有抗傳不到情形,自得依法拘提或命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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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3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8 條 ( 18.09.25 ) |
於已經檢察官著手偵查或經第一審判處罪刑後始投入軍籍,其犯罪之發覺,既不在任官、任役之中,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倘有抗傳不到情形,自得依法拘提或命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