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7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7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31 頁 | |
軍人犯罪,應以發覺在任官、任役中抑在免官、免役後而定其審判機關,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甚明,如某甲犯罪發覺時確係現役軍人,縱令發覺後解除軍籍,亦不能變更審判管轄,既經通常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自應仍歸軍法會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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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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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犯罪,應以發覺在任官、任役中抑在免官、免役後而定其審判機關,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甚明,如某甲犯罪發覺時確係現役軍人,縱令發覺後解除軍籍,亦不能變更審判管轄,既經通常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自應仍歸軍法會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