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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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1 頁 | |
未逾三百元之第二審判決,如當事人未為特許上訴之聲請或已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者,均應於宣示判決之時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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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三百元之第二審判決,如當事人未為特許上訴之聲請或已經原法院駁回其聲請者,均應於宣示判決之時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