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7 頁 | |
禁煙法第七條之器具,以專供吸食鴉片者為限,吸用鴉片代用品之紅丸所使用之器具,不包括在內,其製造或販賣之者,除有幫助他人使用鴉片代用品之故意與行為應成立該罪之從犯外,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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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7 頁 | |
禁煙法第七條之器具,以專供吸食鴉片者為限,吸用鴉片代用品之紅丸所使用之器具,不包括在內,其製造或販賣之者,除有幫助他人使用鴉片代用品之故意與行為應成立該罪之從犯外,法無處罰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