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0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0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7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3 頁 | |
為裁定之原法院,惟於已逾抗告期間或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以裁定駁回之,其對於不在上述範圍內之情形,本無駁回之權,其裁定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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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7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3 頁 | |
為裁定之原法院,惟於已逾抗告期間或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項以裁定駁回之,其對於不在上述範圍內之情形,本無駁回之權,其裁定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