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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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3 頁 | |
上級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其訴訟程序,應以上級法院為準,當事人如不服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審之初級管轄案件,第三審應由本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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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管轄之案件其訴訟程序,應以上級法院為準,當事人如不服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審之初級管轄案件,第三審應由本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