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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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1 頁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28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24.02.01 ) |
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固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若僅存甲乙二人,而甲又所在不明,事實上無從取得其同意,則乙就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計,對於第三人為回贖之請求,要難謂為當事人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