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71、963 條 ( 19.12.26 ) |
占有不動產後,被人侵奪而已回復者,依民法第七七一條但書規定,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自不中斷。至民法第九六三條規定,僅為請求權行使之期間,其占有既經回復,自不因之而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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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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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71、963 條 ( 19.12.26 ) |
占有不動產後,被人侵奪而已回復者,依民法第七七一條但書規定,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自不中斷。至民法第九六三條規定,僅為請求權行使之期間,其占有既經回復,自不因之而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