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9 頁 | |
民眾團體組織方案第一節,既未列有慈善團體,則慈善團體自應包括於公益團體之內,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係以賑災、救護等慈善事業為目的,即屬公益團體之一,至該節所稱其他經中央核准之民眾團體自係指公益團體等所不能包括之其他團體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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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69 頁 | |
民眾團體組織方案第一節,既未列有慈善團體,則慈善團體自應包括於公益團體之內,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係以賑災、救護等慈善事業為目的,即屬公益團體之一,至該節所稱其他經中央核准之民眾團體自係指公益團體等所不能包括之其他團體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