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2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1 頁 | |
查地上權本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果如來函所述,不定期間之地上權,該地方確有永久存續之習慣,自得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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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地上權本不因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果如來函所述,不定期間之地上權,該地方確有永久存續之習慣,自得從其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