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40 條 ( 24.01.01 ) |
被告上訴,由第二審誤為不受理之判決,經非常上訴撤銷後,即恢復未判決前之狀態,如發見第一審檢察官亦提起上訴,自應由管轄之法院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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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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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由第二審誤為不受理之判決,經非常上訴撤銷後,即恢復未判決前之狀態,如發見第一審檢察官亦提起上訴,自應由管轄之法院一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