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9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232、248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相關聯,該項後段所稱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當然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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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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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232、248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相關聯,該項後段所稱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當然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