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218 條 ( 24.01.01 ) |
來函所述各節,除偽造公印或公印文,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偽造資格證件,必審查其內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能成罪,不能為抽象之推定 (參照院字第六八九及八○○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218 條 ( 24.01.01 ) |
來函所述各節,除偽造公印或公印文,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偽造資格證件,必審查其內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能成罪,不能為抽象之推定 (參照院字第六八九及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