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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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702 頁 | |
(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剋扣職務上應行發給之財物,並非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全部之特別法,若其剋扣之目的係在圖利國庫,自不包括在內。
(二)下級公務員甲因公出差,自向人民徵收應得費用,其監督長官乙令甲提成入己,除另有其他犯罪情形,應成立其他罪名外,尚不構成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