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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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7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182 條 ( 24.02.01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中止訴訟程序,必他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而後可,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在未經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前,自不得中止訴訟程序,如當事人不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法院認為無中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法院仍得就該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於理由中自為判斷,此項判斷雖逕由第二審法院為之,亦無不可,來電乙說所述各節,未免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