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1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計口公賣之食鹽,在公賣方面雖受有限制,但該食鹽如尚未移屬國有,即難認為公有物。

  (二)甲縣銀行受乙縣縣長委託代墊款項購鹽,未得乙縣之允許,中途將鹽售與他人,如該銀行承辦之職員,具有公務員身份,而所售之鹽又屬公有物時,應成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否則祇能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或第三百三十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