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0 頁 | |
來呈所述甲法院函囑乙法院執行,則乙法院即為執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自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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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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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呈所述甲法院函囑乙法院執行,則乙法院即為執行法院,如向乙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自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