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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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7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24.02.01 ) |
(一)原代電第一問題所舉各例,皆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除請求移交所管理之財產者以請求移交之財產價額為準外,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所管理之財產價額定之;如其價額祗能約計其最高最低之限度,不能核定其確數者,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一條辦理。
(二)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