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宣告假執行時,其宣告假執行,得附以須經原告預供擔保,始得為假執行之條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同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不過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非若同法第四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宣告假執行,必為無條件者,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既準用於第二審程序,則依第四百五十四條宣告假執行時,自得宣告非經第一審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但無此必要時,仍應宣告無條件之假執行。